成都东软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东软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第二条成都东软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一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
常代会设秘书长二人。秘书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秘书处。常代会秘书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常代会委员协助秘书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秘书处的任期为一年,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补选产生的秘书处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四条
常代会秘书处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成员提出书面辞呈。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起生效。
若由于紧急情况,常代会秘书处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代会秘书处成员丧失成都东软学院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
第六条
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常代会工作的提案;
(二)解释常代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常代会基本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秘书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常代会主席团;
(七)根据常代会秘书长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八)罢免常代会秘书处成员;
(九)决定学生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常代会内除设立秘书长,不得设立其他职务。
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会议
第八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须召开实体会议;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九条
常代会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院团委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院团委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秘书处应根据常代会委员的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周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代会委员。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出席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宣布与会常代会委员人数及常代会委员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进行每一次投票表决前清点并宣布在场的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常代会委员或被委托人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职权。经会议主持人清点发现在场的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低于全体常代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会议自动中止。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秘书处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条
常代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本院系一名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常代会委员应优先委托其助理出席。
被委托人不得为常代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秘书处成员或秘书长。
第十一条
常代会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
常代会秘书长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代会秘书处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秘书处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可以撤回。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临时提出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二条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常代会秘书处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为通过。
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
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代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代会委员的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代会委员享有秘密投票的条件。
第十四条
常代会秘书处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在提案提出后连续两次常代会全体会议均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秘书处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第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秘书长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秘书处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秘书处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秘书处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由院系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担任。
每期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成都东软需学院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取得成都东软学院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秘书处。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一期主席团,并在选举主席团的常代会全体会议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及其内部机构的会议上发言、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不受追究;
(二)就学生工作提出提案;
(三)就学生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
(四)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五)查阅常代会文案,了解常代会日常工作;
(六)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七)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权,参加常代会的会议和工作。
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秘书处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停权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两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即被自动停止其作为常代会委员的一切权利。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可以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但两次委托记做一次缺席。
在一次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常代会委员出席会议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累计超过一小时者,记做一次委托,超过两小时的,记做一次缺席;被委托人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但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累计超过一小时者,记做一次缺席。
常代会委员被自动停权后,由常代会秘书处通知其所在院系有权将其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对于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时及其后新学年第一学期就任的常代会委员,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对其是否出现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秘书处报告审查结果,由秘书长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罢免案由常代会提出或由四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秘书处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
各院系可以由院系学生会向常代会提出罢免校学生会常代会本院系委员的申请,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被停权的常代会委员,其所在院系在接到常代会秘书处的停权通知后,可以直接将其罢免。罢免在该院系学生会向秘书处通报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委员可以向常代会秘书处提出辞职,秘书处应将辞职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秘书处发出公告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可以进行补选: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二)根据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
(三)根据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所在院系罢免,且提出补选申请时常代会委员人数已不及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
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院系须在该常代会委员自本期就职起至当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止提出补选申请方可进行补选:
(一)根据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被停权后被所在院系罢免;
(二)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辞职。
除上述情形以外,常代会委员空缺,其所在院系不得进行补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补选时,需要补选常代会委员的院系学生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或主任会议通知该院系进行补选后,补选方可进行。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第五章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成都东软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logo
此图案是由灯泡、书本两种元素组合而成的他们分别包含如下寓意:灯泡上面的光线表示我们常代会的成员,里面的灯泡代表整个东软学子,书代表着成都东软学院这个学习平台,象征着纽带、桥梁,旨在常代会是沟通学生和学校的桥梁,承载着广大师生的期望。整体就是在成都东软学院这个学习平台上,整个常代会成员在围绕着东软学子而服务。Logo的颜色设计沿用了我校校徽颜色淡化做背景,寓意常代会以我校为基础,脚踏实地,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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