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G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玉溪至楚雄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基础号文批准建设,初步设计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函〔〕号批复,现本项目已完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实施方案编制及报审,均通过了云南省财政厅的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模式实施。采购人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项目已满足社会资本采购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玉溪至楚雄高速公路起至玉溪市研和镇多依树村,与昆明至磨憨国家高速公路交叉并顺接在建的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止于楚雄市大坝村,与杭州至瑞丽国家高速公路交叉并顺接在的楚雄至大姚高速公路,全长.公里。
全线设置多依树(枢纽,部分)、宝山、岔河、甸中、夕阳、浦贝、浦贝北(枢纽)、米茂、绿汁、大庄、双柏、子午、东华、楚雄、楚雄西(枢纽)15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6条互通式立交连接线,共15.96公里。
主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公里/小时,其中玉溪至易门段68.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标准,路基宽33.5米;易门至楚雄段.04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标准,路基宽26米。桥涵设计汽车载荷等级采用公路-1级,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
大庄、双柏、东华、楚雄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岔河、绿汁连接线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2.1.2本项目投资概算.87亿元;降造后总投资.98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81亿元。
2.2采购内容
2.2.1本次采购内容为G弥勒至楚雄高速公路玉溪至楚雄段工程PPP的社会资本。
2.2.2本项目按照准经营性项目采用建设-营运-移交(BOT)模式运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订《投资协议》,与SPV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云南省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交发公司)作为本项目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规定出资组建SPV公司,由SPV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单位。
2.2.3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作为项目的出资人,项目资本金为.03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代表以中央车购税资金投入资本金1200.00万元,社会资本以自有资金出资.03万元。
SPV公司注册资本由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SPV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5%。
本项目由云南交发公司以中央车购税资金缴纳注册资本,持有SPV公司10%股权,社会资本以非债务性资金实缴注册资本,持有SPV公司90%股权。各方出资超出应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SPV公司资本公积,由出资各方享有对应所有者权益。
2.2.4合作期限:34年,其中建设期4年,运营期30年。
2.2.5项目回报机制:SPV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收取通行费及取得其他运营收入获得使用者付费,不能够覆盖项目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政府在运营期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2.3其他:
2.3.1对于具备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或者自身不具备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了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社会资本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施工任务进行采购。对于不具备施工资格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允许其中标后组建SPV公司依法对施工任务进行采购。
2.3.2本项目的施工监理、中心试验室及第三方检测的相关工作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云交基建﹝﹞36号)及实施细则。
2.3.3本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试验段,已实施的进场道路、施工电力线、部分临时设施等工程,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原项目公司和原项目指挥部已签署生效的合同及已开展的前期工作。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3.1.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
3.1.2财务状况: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5%(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
3.1.3投融资能力: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64亿元,以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金额或货币资金金额为准(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可累加);融资能力不低于亿元,以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为准(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各成员可累加)。
3.1.4商业信誉:年1月1日至今,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未被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列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目录名单。(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
3.1.5市场信用:申请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北京中科医院是假的杭州治疗白癜风效果最好的医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luxishizx.com/lxsls/54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