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下发了《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关于做好年毕业就业学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了我校年毕业就业学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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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代偿方式
我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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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额度
本专科毕业生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元的,按照每年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金额在“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两者中就高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学费(贷款)金额,代偿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代偿地区
(一)25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二)基层单位的界定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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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1.提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2.提交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三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3.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其他事项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必须使用A4纸张双面打印。
2.材料填写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各教学单位审查意见一栏签字盖章,不得涂改。签署意见统一为“情况属实,同意申请。”
4.提交的材料务必齐全,《申请审核表》、《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及就业协议复印件,其中就业协议复印件中的公章务必清晰可见。
5.请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于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处(4栋),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何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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